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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心社記者張謙香港17日電)被視為香港青年介入社會活動的精力魁首黃之鋒,今天因為「占中案」遭法院判處鄙視法庭罪名成立,被判入獄3個月。

2014年香港爆發「占領中環活動」時代,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(代辦署理法庭監視執法的人)和警方在旺角履行清場動作,而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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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之鋒等人厥後被起訴,罪名是鄙視法庭罪。

高檔法院今早就本案宣刑,焦點人物中,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,黃浩銘被判入獄4個半月,岑敖暉被判入獄一個月但緩刑12個月兼罰款港幣1萬元(約新台幣3.8萬元)。

黃之鋒就此提出交保外出,但法庭下戰書才會作出審批。

多年前,黃之鋒率領年青學生反對當局在黉舍推動國民教育,被視香港青年社會活動的精力魁首。

在「占中」以後,黃之鋒與其他人構成政黨香港眾志,擔負祕書長。

在「占中」時代,黃之鋒積極投入活動,包孕帶頭占據當局總部廣場,和阻撓執達主任清算「占中」場地等,厥後被政府依多項罪名告狀,訟事纏司。

在此之前,黃之鋒曾因硬闖當局總部廣場而被高院判處入獄,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昨天再審理此案,但至今沒有判決。

在終院審理時代,黃之鋒獲准交保外出,但今天又因為輕視法庭罪成立而被判入獄3個月。10701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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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8D%A0%E4%B8%AD%E9%81%AD%E6%8E%A7%E8%97%90%E8%A6%96%E6%B3%95%E5%BA%AD-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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